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肖永 劉倩)“現在你不僅是需要及時來履行案款的問題了,對于你和你老婆昨晚沖擊、哄鬧執行現場的行為,我們將采取罰款措施。”6月6日晚,岳塘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干警肖永接到被執行人姜某的電話后告誡到。
姜某系兩起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,6月5日晚上,肖永接到申請執行人王某的電話,告知其發現一直躲避執行的姜某行蹤,請求法院立即前往現場開展執行。
掛斷電話后,肖永迅速與分管執行局的黨組副書記、副院長羅星匯報,立即召集執行團隊驅車前往寧鄉開展執行。
夜晚9點的寧鄉某鎮,因一輛警車的到來變得熱鬧起來。執行團隊在一家臺球室二樓找到了正在打牌的姜某,經現場傳喚,將姜某帶離臺球室。上車準備回湘潭的過程中,姜某的配偶李某抱著孩子沖擊、哄鬧執行公務現場,隨著圍觀的人群變多,場面一度混亂失控,原本已被帶上車的被執行人姜某也趁機溜下警車,推搡執行人員并逃跑。兩名法警隨即四處找尋,但未果。為避免事態惡化,肖永撥打110報警電話,請求當地公安機關予以協助。
經當地派出所干警聯系姜某夫妻兩人,被執行人姜某仍未出現。等候多時的執行團隊只好返程,抵達湘潭已是凌晨2點。
“他躲避執行,還抗拒執行,可以對他們采取罰款、拘留措施。如果態度不好的話就按照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。”6月6日,肖永將前一晚的案件執行情況向羅星副院長匯報后,羅星副院長義正言辭地說道。
“肖法官,我跟我老婆知道錯了,那天晚上不該對抗執行并逃跑,我明天就來法院支付案款,接受處罰。”6月12日,姜某收到法院送達的罰款決定書后,主動打電話給肖永,表示自己將立即前來法院履行義務。
“本人深刻認識到錯誤,在此向法院執行人員說聲對不起,對于法院罰款本人認可……”6月13日,姜某夫婦在姜某姐姐的陪同下來到法院支付了全部案款,并手寫悔過書表達了當天哄鬧、沖擊執行現場的真誠悔過和對執行干警的歉意,承諾回去籌款支付罰款。截止發稿,姜某夫婦已將四萬元的罰款全部繳納到位。
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被執行人及其親朋好友,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,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履行義務。任性有代價,暴力阻礙執行必將受到法律嚴懲。
附:相關法律條文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
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,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。對單位的罰款金額,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;拘留的期限,為十五日以下;被拘留的人,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。在拘留期間,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,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。
第一百一十九條 拘傳、罰款、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;拘傳應當發拘傳傳票;罰款、拘留應當用決定書。對決定不服的,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。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>的解釋》
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,包括:
(一)在人民法院哄鬧、滯留,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;
(二)故意毀損、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、查封標志的;
(三)哄鬧、沖擊執行公務現場,圍困、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;
(四)毀損、搶奪、扣留案件材料、執行公務車輛、其他執行公務器械、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;
(五)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、查封、扣押、凍結、劃撥、拍賣、變賣財產的;
(六)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。
責編:馬志軍
一審:馬志軍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